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台灣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(NCC)將於9月3日召開「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」(OTT專法)公聽會,而台灣經濟部商業司亦預告會新增「在台灣地區從事商業行為禁止事項項目表」,以堵塞中國OTT TV (即係類似Netflix嘅串流影視服務) 以「迂迴方式在台灣非法經營」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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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件事係咁嘅,台灣本身就冇容許中國資金投資台灣本土地區OTT服務,於是為咗打入台灣市場,中資嘅愛奇藝以及騰訊就改用「迂迴方式」進入台灣市場。據《Variety》報導,愛奇藝係以香港分部嘅名義、與台灣「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」組成合作;而騰訊就係旗下香港投資公司「意像未來投資」,與台灣「任風媒體」合作代理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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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台灣當局修訂相關條例之後,除咗繼續禁止中資直接投資OTT服務,更加禁埋「台灣地區的人民、法人、團體或其他機構提供代理、經銷,或從事OTT-TV及其中間投入或相關商業服務等服務」,違反者將以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86條第4項,判罰5萬台幣以上、500萬台幣以下罰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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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工商時報、Vairety | |